(2017)吉2401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宣告金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金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特51号申请人:赵某,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金某,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金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赵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提出的撤回申请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