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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卢梅与吕昭光、党上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梅,吕昭光,党上海,陈坚,广西华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368号原告:卢梅,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昭光,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党上海,男,成年,汉族,住北流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文龙,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坚,女,成年,住北流市。第三人:广西华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壮锦大道5号座202号。法定代表人:罗彪,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联民路1881号4栋2层A区210室。法定代表人:饶国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卢梅与被告吕昭光、党上海、第三人陈坚、广西华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卢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梅以原告的经济损失已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了妥善解决,无必要继续进行诉讼为由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梅负担。审 判 长  林惠志代理审判员  林 兵人民陪审员  覃惠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