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执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闽海油燃气(沙县)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美华机锻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闽海油燃气(沙县)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美华机锻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2844号申请执行人:中闽海油燃气(沙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谷金属深加工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8307693-5。法定代表人黄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美华机锻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古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215536-4。法定代表人康金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闽海油燃气(沙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美华机锻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10509.16元及判决书所确定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已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隆彬审 判 员 邓海铨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珊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