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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洋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洋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2民初2205号原告:南京洋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A514。法定代表人:王凤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法,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梅,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37号2503室。法定代表人:刘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红亮,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洋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晶公司)与被告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法、朱梅,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红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洋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6931.5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初起,原告受南京大都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市公司)的委派对钟鼎山庄的部分工程进行改造。2015年2月26日,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工程款为17500元,大都市公司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其余的工程均由大都市公司相关责任人出具钟鼎山庄工程维修委派单向原告进行委派,原告组织人员施工。竣工后由大都市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验收并向原告出具结算清单,工程款共计104331.5元。大都市公司仅支付了1750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款项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中冶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未就钟鼎山庄工程维修工程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此类合同应有书面合同作为依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委派单,竣工验收单等材料均未加盖被告公章,即便委派单,竣工验收单中有被告员工签字,也未获得公司授权,其签字仅能代表员工个人,故对原告主张维修费用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5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开挖、砌检查井、安装200排水管。2015年1月15日竣工验收后,施工负责人黄立法、服务中心李某,4、项目负责人胡兴林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2015年12月24日,钟鼎山庄物业工程部李某,4在钟鼎山庄西门卫厕所安装污水管道结算清单上签字,结算清单上载明管沟挖土840元,安装排水管50元,回填土方110元,合计1000元。2015年2月26日,甲方大都市公司与乙方洋晶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工程名称:小区人行道改造坡道;工程地点:钟鼎山庄;分包工程期限:2015年2月28日开工,2015年3月15日竣工;分包工程总费用:17500元;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月内;结算方式:按实结算,量变价不变,如遇变更项单价未有的事前另行商议。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工程款17500元。2015年9月20日,李某,4与黄立法在钟鼎山庄电缆井排水泵改造移装预算单上签字,预算单列明电缆井底开挖集水井1200元,砼浇集水井800元,排水镀锌管改造800元,开挖地沟埋设管线1000元,四芯电缆及控制线铺设2400元,移装水泵550元,垃圾清理300元,共计7050元。2015年10月24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做29幢四标配电房电缆过渡井水泵改造项目。2015年11月4日,洋晶公司向大都市公司开具金额为7050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税额1319.73元。2015年11月10日,工程竣工后,项目负责人胡兴林、服务中心李某,4对钟鼎山庄小区四标配电房电缆过渡#水泵改造工程予以验收。2015年10月16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对38幢101室主消防管道维修。2015年12月28日,项目负责人胡兴林、服务中心李某,4在钟鼎山庄小区二标XX室内消防管道维修工程予以验收。2015年11月6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对钟鼎山庄小区二标车库入口室内消防管道维修。2015年11月16日,服务中心李某,4、项目负责人胡兴林对钟鼎山庄小区二标车库入口室内消防管道维修工程予以验收。2015年11月20日,钟鼎山庄物业工程部李某,4在钟鼎山庄小区消防管道以及其他工程维修结算清单上签字,结算清单上载明XX室管道维修款14860元,增加项目物业值班室消防管道改造7696.5元,消防通道塌陷管道损坏修复人工、材料4000元,38栋101室葡萄架修复人工、材料费1600元,合计28156.5元。2015年11月8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对钟鼎山庄一标段8幢铁围栏进行油漆作业。2015年11月18日,钟鼎山庄小区一标段8幢铁围栏油漆作业完工,项目负责人胡兴林、服务中心李某,4在对工程项目予以验收。2015年11月12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对钟鼎山庄三标段3幢西排污管开挖检查。2015年11月20日,钟鼎山庄小区三标段3幢西排污管维修完工,项目负责人胡兴林、服务中心李某,4对工程项目予以验收。2015年11月13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对钟鼎山庄二标段26幢西北排污管开挖检查。2015年11月22日,钟鼎山庄小区二标段26栋西北角排污管道维修完工,项目负责人胡兴林、服务中心李某,4对工程项目予以验收。2015年11月15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对钟鼎山庄二标段32幢西排污管开挖检查。2015年11月18日,钟鼎山庄小区二标段32栋西排污管道维修完工,李某,4对工程项目予以验收。2015年11月18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对钟鼎山庄二标段10幢北排污管开挖修理。2015年11月28日,钟鼎山庄小区二标段10幢排污管维修完工,项目负责人胡兴林、服务中心李某,4对工程项目予以验收。2015年11月20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对钟鼎山庄地下车库出入口排水沟维修。2015年11月25日,钟鼎山庄小区地下车库出入口排水沟维修完工,项目负责人胡兴林、服务中心李某,4对工程项目予以验收。2015年11月21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对钟鼎山庄三标北面地面出入口视频监控基座维修。2015年11月28日,钟鼎山庄小区三标段北面出入口监控基座维修完工,项目负责人胡兴林、服务中心李某,4对工程项目予以验收。2015年12月25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对钟鼎山庄三标11幢西北排污管开挖修理。2015年12月29日,项目负责人胡兴林、服务中心李某,4在维修验收单上签字。2015年11月22日,钟鼎山庄物业工程部李某,4在钟鼎山庄小区维修工程结算清单上签字,结算清单上载明XX室北侧下水管断裂堵塞修复人工、材料费1000元,三标电缆沟钢筋混凝土盖板预制安装费1200元,共计2200元。2015年12月17日,洋晶公司向大都市公司开具金额为2200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2015年12月24日,钟鼎山庄物业工程部李某,4在钟鼎山庄小区部分维修结算清单上签字,结算清单上载明XX室铁栏杆打磨刷油漆1600元;3栋3单元西北角下沉处排水管道开挖检查并回填500元;32栋3单元西北角下沉处管道开挖检查并且回填500元;26栋2单元西北角下沉处排水管道开挖检查并且回填500元;10栋1单元北面下沉处排水管道开挖并且更换管道1600元;6标车库排水沟维修两道1800元;2标车库排水沟维修两道900元;3标北侧消防通道口摄像头杆浇筑混凝土底座600元;10栋中两户北下沉处排水管道开挖检查并且回填1500元;11栋西北角下沉处排水管道开挖检查并且回填1600元。共计11100元。2015年12月16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对钟鼎山庄57幢XX室消防管道开挖、检查、更换200消防管道。2015年12月18日,钟鼎山庄物业工程部李某,4在维修结算清单中签字,清单载明挖土3375元;机械排水480元;管道安装人工费900元;材料费400元;土方回填2250元。合计7005元。2015年12月20日,钟鼎山庄57幢XX室消防管道维修完工,项目负责人胡兴林、服务中心李某,4对工程项目予以验收。2015年12月19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对钟鼎山庄29幢二单元主排污管道开挖、检查、更换250雨水管。2015年12月24日,钟鼎山庄物业工程部李某,4在钟鼎山庄29栋二单元污水管道维修结算清单上签字,清单载明管沟挖土2880元;更换排水管道2400元;单元门口道路混凝土及大理石路面修复1200元;回填砂垫层300元;回填土方1300元。合计8080元。2015年12月29日,钟鼎山庄小区29栋二单元室内主排污管道维修完工。项目负责人胡兴林、服务中心李某,4对工程项目予以验收。2015年12月24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对钟鼎山庄62幢XX室主排污管道开挖、检查、更换250雨水管。2015年12月24日,钟鼎山庄物业工程部李某,4在钟鼎山庄XX室北院污水管道维修结算清单上签字,清单载明管沟挖土1575元;更换排水管道700元;回填砂垫层200元;回填土方1212元。合计3687元。2015年12月26日,钟鼎山庄小区XX室北院污水管道维修完工,项目负责人胡兴林、服务中心李某,4对工程项目予以验收2016年1月9日,钟鼎山庄物业工程部李某,4在钟鼎山庄7栋103室南院消防管道维修结算清单上签字,清单载明挖土3240元;管道安装人工费900元;材料费500元;土方回填2126元;税金338.3元。合计7104.3元。2016年2月12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对7幢XX室消防管道开挖、检查、更换150消防管道。2016年2月20日,钟鼎山庄小区7栋XX室消防管道维修完工,项目负责人胡兴林、服务中心李某,4对工程项目予以验收。2016年2月2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对钟鼎山庄10幢XX室西排污管道开挖、检查。同日,钟鼎山庄物业工程部李某,4在钟鼎山庄10栋XX室外污水管道维修结算清单上签字,清单载明人工挖土方675元;拆除管道100元;拆除排水100元;更换管道人工和材料200元;回填黄沙200元;回填土方400元;税费100.5元。合计1775.5元。2016年2月16日,钟鼎山庄小区10栋XX室西排污管道维修完工,项目负责人胡兴林、服务中心李某,4对工程项目予以验收。2016年2月12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对钟鼎山庄11幢XX室排污管道开挖、检查、更换250雨水管。同日,钟鼎山庄物业工程部李某,4在钟鼎山庄XX室外污水管道维修结算清单上签字,清单载明人工挖土方945元;拆除管道100元;拆除排水100元;更换管道人工和材料200元;回填黄沙200元;回填土方400元;税费116.7元。合计2061.7元。2016年2月16日,钟鼎山庄小区XX室北院污水管道维修完工,项目负责人胡兴林、服务中心李某,4对工程项目予以验收。2016年4月6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对钟鼎山庄9幢三单元室外排污管道下沉堵塞维修。2016年4月10日,钟鼎山庄小区9栋3单元污水管道维修完工,项目负责人胡兴林、服务中心李某,4对工程项目予以验收。2016年4月22日,钟鼎山庄物业工程部李某,4在钟鼎山庄9栋3单元污水管道维修结算清单上签字,清单载明管沟挖土1600元;更换排水管道1200元;单元门口道路混凝土及大理石路面修复1000元;回填砂垫层300元;回填土方500元;砖砌检查井一座600元;税费312元。合计5512元。2016年4月29日,钟鼎山庄工程委派洋晶公司对钟鼎山庄36幢XX室排污管开挖。2016年5月8日,钟鼎山庄小区36栋XX室排污管维修完工。项目负责人胡兴林、服务中心李某,4验收后在验收单上签字。2016年5月15日,钟鼎山庄物业工程部李某,4在钟鼎山庄36栋XX室外污水管道维修结算清单上签字,清单载明人工挖土方675元;拆除管道100元;拆除排水沟100元;清理室内管道内油污100元;更换管道人工和材料200元;回填黄沙200元;回填土方400元;砖砌、抹、浇筑混凝土垫层排水沟300元;税费100.5元。合计2199.5元。证人李某,4陈述,其于2013年入职大都市公司,2016年7月份离职,其在公司担任工程主管职务,胡兴林是钟鼎山庄物业的负责人,案涉委派单、结算单、验收单上李某,4的签字都是其本人所签。大都市公司与原告签署两种合同,关于新建单项项目的签署的是协议书,出具委派单,结算单、验收单的均是履行双方的年度服务合同,当时原告已在年度合同中盖章,但大都市公司因人员变动未在合同中签字。年度合同的履行方式一般是钟鼎小区需要维修时写委派单交给洋晶公司,洋晶公司出具预算单,大都市公司予以确认,完工后被告出具验收单,预算单没有特别问题时被告不再出具结算清单;如果情况紧急,大都市公司直接发委派单,洋晶公司来不及出具预算单,双方口头讲好价格,由大都市公司验收后直接出具结算单。李某,4称2015年11月10日电缆井排水泵改造移装工程7050元发票以及2015年11月22日维修产生的2200元发票洋晶公司已交付给其本人,自己在离职是已交给公司。庭审过程中,原告称此2016年1月8日结算清单实为预算单,被告承认李某,4系其公司工程主管,胡兴林系其公司项目负责人。但认为两人在委派单、结算单、验收单中的签字仅能代表个人,因公司未在上述单据中盖章,故两人签字不能代表被告。证人李某,4未出庭作证,对其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另查明,2015年、2016年期间,大都市公司(中冶公司)为钟鼎山庄物业公司。2016年4月22日,大都市公司更名为中冶公司。上述事实有工程承包协议书、预算单、验收单、结算清单、委派单、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洋晶公司虽与中冶公司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真实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案涉工程相关的委派单、预算单、验收单、结算清单,被告工程主管李某,4、项目负责人胡兴林均予以签字确认,证人李某,4到本院说明了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并基本认可原告所述事实,被告中冶公司虽否认证人李某,4证言,但对李某,4作为被告工程主管的身份予以认可。证人李某,4虽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庭接受质询,但其已到本院说明情况,作为被告的前员工、本案案涉合同的经办人,其了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加之其与本案原、被告并无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可信性较高,本院对李某,4的证言予以采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其实际履行了案涉维修工程,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原告工程款。经核算,验收单、预算单工程款合计86931.5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洋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931.5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3元,减半收取987元,由被告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静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