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学印、张智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学印,张智超,张金亮,鉴体仁,雷海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529号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邢红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资产经营中心经理。被告:张学印,男,汉族,1974年04月24日生,住大名县。。被告:张智超,男,汉族,1976年02月18日生,住大名县。。被告:张金亮,男,汉族,1980年06月25日生,住大名县。。被告:鉴体仁,男,汉族,1968年04月28日生,住大名县。。被告:雷海勇,男,汉族,1975年02月10日生,住大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学印、张智超、张金亮、鉴体仁、雷海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原告调查被告张智超、张金亮因涉嫌经济犯罪,现关押在看守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对该案暂时撤回诉讼,请予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3元,减半收取4036元,由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聂振勇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