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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龚仕安与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谢良刚、陈玉安、陈文武、蔡宗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仕安,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谢良刚,陈玉安,陈文武,蔡宗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695号原告龚仕安,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春,万源市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住址:万源市太平镇阳光花园5楼。被告谢良刚,男,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陈玉安,男,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陈文武,男,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蔡宗军,男,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龚仕安诉被告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谢良刚、陈玉安、陈文武、蔡宗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被告主体资格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仕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00元,减半收取3750.00元,由原告龚仕安负担。审判员  万正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军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