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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徐含笑与谢文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含笑,谢文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2民初1783号原告:徐含笑,女,199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代理人:连立凭,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文俊,男,199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徐含笑诉被告谢文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徐含笑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含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含笑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即2375元,由原告徐含笑负担。审判员  张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