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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某富与河南恒都夏南牛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沃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富,河南恒都夏南牛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沃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民初76号原告:冯某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恒都夏南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杨家集乡张铺村。法定代表人:蔡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贵发、钟启,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沃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杨家集乡张铺村。法定代表人:王合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男,1959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冯某富与被告河南恒都夏南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都公司)、河南沃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威公司)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富及其诉讼代理人吕新如,被告恒都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钟启,被告沃特威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47063.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冯某富受雇于被告沃特威公司从事清运牛粪工作。2016年8月17日,原告冯某富和案外人冯红勋在被告恒都公司的牛棚清理牛粪时,被被告恒都公司的牛撞伤,被告沃特威公司已经赔偿162800元(含医疗费用142742.07元),对于原告所受到的损失,就被告沃特威公司未赔偿部分,由被告恒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再要求被告沃特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恒都公司辩称,被告恒都公司不应就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恒都公司与被告沃特威公司存在牛粪处理合作协议,由被告沃特威公司负责被告恒都公司的牛粪清理,原告冯某富系被告沃特威公司的员工,在正常工作中受伤,被告沃特威公司应承担责任,与被告恒都公司无直接法律关系;原告冯某富在工作中受伤应属于工伤,适用仲裁前置程序。被告沃特威公司辩称,原告冯某富确系被告沃特威公司的雇员,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承诺书,同时制定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原告冯某富未按照要求从事劳动,并被被告恒都公司的牛击伤,原告冯某富存在重大过错;在原告受伤后,被告沃特威公司已经支付了167764元医疗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富受雇于被告沃特威公司从事清运牛粪工作。2016年8月17日16时许,原告冯某富和案外人冯红勋在被告恒都公司的牛棚清理牛粪时,被被告恒都公司的牛撞伤。原告冯某富伤后被送往泌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月21日转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胸部损伤,在泌阳县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20689.60元;8月22日至9月12日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发伤,多发肋骨骨折,腹股沟及阴囊外伤,肺部感染,呼吸衰竭,血胸等,支付医疗费79195.98元;9月12日至12月5日在泌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0356.49元。2017年3月26日,经本院委托驻马店中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冯某富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支付鉴定费760元。原告冯某富购买医用耗材支付32500元。被告沃威特公司已经赔偿162800元。另查明,被告沃特威公司员工安全承诺中规定,员工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照要求使用和维护本岗位的安全防护设施。被告沃特威公司《生产岗位流程》八规定,清粪组关门赶牛时手不离鞭(棍),关牛门时必须两人,一人插关门棍,一人扶抬牛门、赶牛,防止挤伤、牛门顶伤(不得一人操作),待关好牛门后,再进行清理工作;清理关开牛门是,吆喝、挥棍驱赶并远离牛只,时刻注意牛只动向,防止牛顶人。原告冯某富2016年6月实发工资3075元,7月实发工资2973元,8月实发工资1722元。同时查明,被告恒都公司与被告沃特威公司于2013年4月签订牛粪合作处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恒都公司将张铺牛场的牛粪清理、收集、运送事项全部承包给被告沃特威公司完成,自2013年4月1日执行,按照每头牛每天支付0.15元的清理费。所有清理设备由被告沃特威公司负责投资、维护、安全生产。每十天清理一次,一年后每七天清理一次,被告恒都公司同意将张铺牛场的铲车及运粪车各一台交被告沃特威公司使用,设备维护人员工资、安全生产由被告沃特威公司负责。牛场产生的牛粪前三年不收取费用,从第四年起被告沃特威公司需向被告恒都公司支付相应费用,但双方根据清理费用与牛粪费用据实找补。原告冯某富系农村居民。2016年渡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96.74元/年,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586.59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3857元/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有关证据在卷佐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告冯某富在被告沃特威公司从事牛粪清理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冯某富在工作中受伤,依法应属于工伤。但原告冯某富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之诉主张被告恒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恒都公司将牛粪的清运处理工作承包给被告沃特威公司,双方构成合同关系,同时被告恒都公司将牛粪出卖给被告沃特威公司,双方形成牛粪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冯某富作为被告沃特威公司的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受伤,被告恒都公司对于原告冯某富在劳动中受伤,不存在过错,被告恒都公司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冯某富请求被告恒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1元,由原告冯某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富周审 判 员  陈兴淼人民陪审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