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熊文良与筠连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文良,筠连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文良,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刘红,筠连县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筠连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巡司镇荷花村,组织机构代码:69227377-0。法定代表人应国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文良与被执行人筠连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筠连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QY8×××五十铃牌汽车一辆,但未在本院实际控制中。另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筠连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熊文良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