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934黄继霞与谭华生、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三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华生,黄继霞,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三运输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华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继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红,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首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三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建设路东段8号。法定代表人:赵群营,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谭华生因与被上诉人黄继霞及原审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三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1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华生以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谭华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华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为532元,由上诉人谭华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刚代理审判员 赵 俊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