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0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X静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香,王X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刑终81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李X香,女,1972年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静,女,1977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辽阳市人,无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2013年因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静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3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X静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辽10刑终151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辽1002刑初2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X静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静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X静撤回上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002刑初2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凯代理审判员 杨 源代理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中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