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先明与被申请人王娟、王钦华及第三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南支行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先明,王娟,王钦华,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南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保83号申请人:夏先明,男。被申请人:王娟,女。被申请人:王钦华,女。第三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南支行。负责人:李宗炎,该支行行长。申请人夏先明与被申请人王娟、王钦华及第三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南支行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申请人夏先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钦华名下的位于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徐家嘴居委会建材城6栋***室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胡军诚自愿以其所有的湘J8****小型轿车为申请人夏先明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先明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王钦华名下的位于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徐家嘴居委会建材城6栋***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胡军诚所有的湘J8****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1500元,由申请人夏先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成水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