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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富强与何治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富强,何治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郭富强,男,生于1989年5月17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何治材,男,生于1986年5月27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本院在执行大英县郭富强与何治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治材应给付申请人劳务费2400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陈才干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