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03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奎屯市法院与阮超义罚金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超义,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527号公诉机关奎屯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阮超义,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市法院与被执行人阮超义罚金一案。执行标的4000元,执行费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4003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