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奎屯市法院与阮超义罚金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超义,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527号公诉机关奎屯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阮超义,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市法院与被执行人阮超义罚金一案。执行标的4000元,执行费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4003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