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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57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春霞与被执行人游建芳周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霞,游建芳,周大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57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春霞,女,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执行人:游建芳,女,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周大洪,男,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申请执行人刘春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游建芳、周大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9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春霞以其与被执行人游建芳、周大洪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102执5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 斌审判员 黄荫建审判员 林治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