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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91、92、93、9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官顺与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官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91、92、93、94、95号申请执行人:郑官顺,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苏站路688号。法定代表人:蒋卫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郑官顺与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郑官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苏0508执91、92、93、9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丽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