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4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丕红等与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丕红,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宋雷,张新荣,姜宝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丕红,女,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国,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士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茂宁,该行职员。原审被告:宋雷,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张新荣,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姜宝顺,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刘丕红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及原审被告宋雷、张新荣、姜宝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一审卷宗记载,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笔录未有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时,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宋雷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向刘丕红、张新荣、姜宝顺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丕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5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彭荣生审 判 员 吴 魁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