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协外认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崔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协外认14号申请人:王某,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王某申请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离婚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申请称,现因申请结婚登记,故请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对王某与崔某离婚一案作出的×××离婚调解书。经审查认定: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对王某与崔某离婚一案作出×××离婚调解书,结果为王某与崔某离婚;此调解书已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对王某与崔某离婚一案作出的×××离婚调解书关于确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离婚调解书。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清波审 判 员 宋 晖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 衍书 记 员 罗雅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