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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奔与伍芮、任均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奔,伍芮,任均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529号原告徐奔,男,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住咸宁市。被告伍芮,女,汉族,1985年9月25日出生,住赤壁市。被告任均焰,男,汉族,1985年5月3日出生,(系被告伍芮之夫),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奔与被告伍芮、任均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奔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奔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徐奔承担。审判员  汪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