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苑成吉与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成吉,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694号原告:苑成吉,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生,工人,住前郭县。被告:任平,男,汉族,1975年1月8日生,住前郭县。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3月24日合伙购买钩机一台,2015年我俩共同协商,钩机归任平所有,他返给我7万元,并出具欠据一枚,后经我索要,被告给付欠款1.5万元,尚欠5.5万元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5.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苑成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