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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唐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8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199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12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宫士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