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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陈北盈与梁国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北盈,梁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陈北盈,住鹤山市。被执行人:梁国洪,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陈北盈与被执行人梁国洪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鹤法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梁国洪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北盈支付借款87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后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恢1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启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