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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杜某某、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杜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904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71年5月11日生。被执行人杜某某,女,1970年11月21日生。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73年4月17日生。魏某某与杜某某、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豫0526民初28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某某、孟某某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杜某某、孟某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7)豫0526民初28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杜某某、孟某某支付魏某某借款1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7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佳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志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