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温龙、杨宝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龙,杨宝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763号申请人:温龙,男,汉族,1965年5月3日生,住北京市。被申请人:杨宝新,男,汉族,1968年8月30日生,住涿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681民初1667号,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宝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宝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宝新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宝新银行存款33114.8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长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龙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