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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温龙、杨宝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龙,杨宝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763号申请人:温龙,男,汉族,1965年5月3日生,住北京市。被申请人:杨宝新,男,汉族,1968年8月30日生,住涿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681民初1667号,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宝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宝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宝新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宝新银行存款33114.8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长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龙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