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叶水有、罗礼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水有,罗礼高,周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叶水有,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罗礼高,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周美英,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浙1181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叶水有与被执行人罗礼高、周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受偿1200元,且已与被执行人罗礼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分期还款。因履行期限较长,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