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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买春峰与何安民、舒利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春峰,何安民,舒利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625号原告:买春峰,男,回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何安民,男,汉族,住洛宁县。被告:舒利方,男,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买春峰诉被告何安民、舒利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买春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春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买春峰负担。审判员 :贺耀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相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