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买春峰与何安民、舒利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春峰,何安民,舒利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625号原告:买春峰,男,回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何安民,男,汉族,住洛宁县。被告:舒利方,男,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买春峰诉被告何安民、舒利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买春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春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买春峰负担。审判员 :贺耀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相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