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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光华汇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光华汇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207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光华汇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51号中大君悦广场24楼4号。法定代表人:杨丽娜。被执行人: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安靖镇方桥村。法定代表人:彭峰。被执行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三街11号。法定代表人:李胜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9日受理四川光华汇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案件受理费17800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诉讼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郫都去犀浦镇交大路66号5栋房屋,上述房屋系在建工程尚未竣工且被公安机关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长安牌汽车一辆。房屋、车辆均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案件受理费17800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