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兴平与刘振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平,刘振雨,榆树市弓棚镇岭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354号原告:王兴平,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振雨,现住榆树市。第三人:榆树市弓棚镇岭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宝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平与被告刘振雨,第三人榆树市弓棚镇岭西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