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玉香诉德惠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香,德惠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83行初15号原告张玉香,住址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陈振奎,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洪才,职务局长。本案在审理原告张玉香诉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玉香对《关于德惠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18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3】531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本案需依复议审理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中止诉讼。现因原告张玉香已于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已领取了补偿款,原告张玉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已领取了补偿款。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玉香承担25元,返还原告张玉香25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张玉香。审 判 长 冯跃敏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