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邓开明与刘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开明,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邓开明,男。被执行人:刘明,男。邓开明与刘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02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开明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刘明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邓开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 兵审判员 谢 瑜审判员 谭卫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泰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