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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付玉臣与被告吕庆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臣,吕庆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338号原告付玉臣,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吕庆财,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玉臣与被告吕庆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玉臣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付玉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付玉臣负担。审 判 长  周秀芝审 判 员  丁春丽人民陪审员  吴先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