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1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沁水县程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与范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水县程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范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沁水县程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胡底乡七坡村。法定代表人:孙金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范涛,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沁水县程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与范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涛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设有账户,账号: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涛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账户内存款72117.29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