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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陶仁辉与张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仁辉,张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129号原告:陶仁辉,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张润,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陶仁辉与被告张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陶仁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陶仁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陶仁辉负担。审判员  杨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