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陶仁辉与张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仁辉,张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129号原告:陶仁辉,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张润,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陶仁辉与被告张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陶仁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陶仁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陶仁辉负担。审判员 杨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