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甘晓蓉与彭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z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晓蓉,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16号申请执行人:甘晓蓉,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彭华,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甘晓蓉与彭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永贵、彭华应偿还申请人甘晓蓉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8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50元。经查,被执行人虽有房产,已由另案处置,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