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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甘晓蓉与彭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z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晓蓉,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16号申请执行人:甘晓蓉,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彭华,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甘晓蓉与彭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永贵、彭华应偿还申请人甘晓蓉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8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50元。经查,被执行人虽有房产,已由另案处置,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