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长香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52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长香,女,1977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被告人陈长香因本案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长香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一并提交了官检量建(2017)390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袁松、书记员孟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长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陈长香谎称自己系红塔集团董事长,以能够优惠购买房屋为由,多次带被害人陈某至昆明市官渡区龙马村看房,期间,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所谓购房款61000元人民币。对上述认定事实及起诉指控罪名,被告人陈长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长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达6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长香犯诈骗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长香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官检量建(2017)39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长香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查明的案件法律事实、情节及罪行相适应的刑罚处罚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陈长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长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二、继续对被告人陈长香追缴赃款61000元,发还被害人陈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洪源人民陪审员 张宝宽人民陪审员 孙耀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静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