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某、陈某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卓某某,邵某某,杨某某,李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刑初83号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5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卓某某。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邓金龙,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陈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卓某某、邵某某、杨某某、李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延期进行了审理。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陈某、卓某某、邵某某、李某、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邓金龙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非法经营罪2015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在江苏省常州市为余中秋(另案处理)做过“伪基站”销售业务,并将其相关信息及联系电话等通过QQ号挂在销售“伪基站”设备的QQ群里。2016年1月,被告人陈某回到湖北省宜城市老家,尔后仍用以前的QQ号、昵称等方式继续销售“伪基站”设备。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通过网络与陈某取得联系,购买“伪基站”设备的主板、双攻器等配件用于组装“伪基站”,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告人高某购买“伪基站”配件用于组装“伪基站”,仍将其配件销售给高某。尔后,高某再配上笔记本电脑、测频点的手机等组装成“伪基站”,对外销售6套,即销售给卓某某、邵某某、杨某某、李某、李某、杨某各1套。二、扰乱无线通讯管理秩序罪1、2016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从高某处购买“伪基站”设备后,在山东省济宁市所属的汶上县、梁山县,使用其“伪基站”设备发送“济宁起信,分期车、全款车押本不押车,当天放款,保险单、营业执照,分期房、全款房,都可贷款”等信息227527个。2、2016年3月,被告人邵某某从高某处购买“伪基站”设备后,在山东省济宁市区,使用其“伪基站”设备发送“专业无抵押贷款,押本不押车,押本一分八,押车一分五当天放款”等信息6292776个。3、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从高处购买“伪基站”设备后,在山东省济宁市地区,使用其“伪基站”设备发送“专业汽车抵押贷款,押本不押车,手续简单,当天到账,利息低,诚信为本”等信息1485404个。4、2016年4月,被告人卓某某从高处购买“伪基站”设备后,在湖北省襄阳市所属樊城区、老河口市、枣阳市等地,使用其“伪基站”设备发送“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等信息385337个。2017年4月19日,山东省汶上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杨某某可能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社会调查后,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杨某某适宜非监禁刑。2017年4月24日,山东省金乡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可能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社会调查后,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李某适宜非监禁刑。2017年5月2日,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卓某某可能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社会调查后,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卓某某适宜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陈某、卓某某、邵某某、杨某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魏某、陈某、朱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某、陈某、卓某某、邵某某、杨某某、李某的供述,荆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荆门市无线电监测站设备功能验证意见书,山东省汶上县、山东省金乡县、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司法局分别对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卓某某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社会调查材料,钟祥市公安局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陈某违反国家电信及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情况下,非法销售“伪基站”6套,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卓某某、邵某某、杨某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信息,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陈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卓某某、邵某某、杨某某、李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陈某、卓某某、邵某某、杨某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陈某、卓某某、邵某某、杨某某、李某自愿缴纳罚金表示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委托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卓某某所在地的司法局对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卓某某可能适用非监禁刑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经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卓某某所在地的司法局对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卓某某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社会调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卓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六十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八个月十五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邵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二十五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卓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杨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李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卓某某、邵某某、杨某某、李某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正远审 判 员 张继佳人民陪审员 XX钢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