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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娜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李娜,女。被告:王伟,男。原告李娜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李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娜负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