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娜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李娜,女。被告:王伟,男。原告李娜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李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娜负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