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良朋与张静昌民事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良朋,张静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马良朋,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51970********,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101团2连。被执行人张静昌,男,汉族,1959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1281959********,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伊犁第三实业部负责人,住五家渠市101团2连。申请人马良朋与被执行人张静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良朋于2016年7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58625元,尚有58625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张静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将被执行人张静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良朋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裴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