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宝利与夏伟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利,夏伟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491号原告:刘宝利,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依兰县。被告:夏伟健,男,出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利诉被告夏伟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利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5元由原告刘宝利负担。审判员 关东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