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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5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唐庆宽与无锡大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庆宽,无锡大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5666号申请执行人唐庆宽,男,199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执行人无锡大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昆山开发区长江南路666号楼1902室,机构代码:09424704-6。法定代表人沈丹。申请执行人唐庆宽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昆劳人仲案字第525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唐庆宽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