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平建与被告杨新华、王小华、第三人广元市广遂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建,杨新华,王小华,广元市广遂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928号原告陈平建,男,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杨新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王小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第三人广元市广遂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原告陈平建与被告杨新华、王小华、第三人广元市广遂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点开庭,原告陈平建收到传票后未到庭,原告陈平建委托何永先(男,汉族,住广元市)参加诉讼,何永先作为普通公民参加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映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琼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