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贺淑萍与李军文、李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淑萍,李军文,李会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贺淑萍被执行人李军文被执行人李会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淑萍与被执行人李军文、李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军文、李会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文、李会勤给付申请执行人贺淑萍案件款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92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热李军文、李会勤分四年给付,每年7月30日给付10000元,8月20日给付10000元,10月20日给付20000元,现因给付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贺淑萍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