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李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李丽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562号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西侧环湖东路东侧35号。负责人:王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丽丽,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李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