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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澳奇与宋洪学、柘城县安平镇五门幼儿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澳奇,宋洪学,柘城县安平镇五门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849号原告:张澳奇,男,201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法定代理人:张万超,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系张澳奇之父。委托代理人:张良辉,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洪学,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柘城县安平镇五门幼儿园,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安平镇五门村。组织机构代码:08746656-6。负责人:宋洪学,职务:园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法定代表人:俞海雷,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水龙,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34116C。法定代表人:郭予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澳奇诉被告宋洪学、柘城县安平镇五门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澳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澳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澳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澳奇负担。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