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厦门昱发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巍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昱发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巍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昱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周凤文,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巍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洪湘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昱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巍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即(2015)汀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巍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行对存放于其厂房内的机器设备、部分原材料、桌、椅等进行处置,所得价款支付申请人李会锋等116人的工人工资及支付中国工商银行长汀支行银行部分抵押贷款,���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巍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厂房综合楼,上述查封物暂无法处置,另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67685.32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