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拉秀失火罪 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拉秀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刑初325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拉秀,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4月3日被神木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辩护人惠晔,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第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拉秀犯失火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张旭东、检察员冯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拉秀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拉秀在神木县锦界镇青草界村自家祖坟上烧纸祭祖,用打火机点燃烧纸时引燃了周边植被,由于风力较大,火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致使山火蔓延,烧毁柠条、沙蒿、杂草及少量樟子松等植被。经神木县林业规划设计队对失火现场勘查,认定烧毁林地,过火面积共计1417亩,其中灌木林地643亩,未成林造林地768亩,宜林荒沙地6亩。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常住人口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证明、神木县锦界镇青草界村民委员会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火灾情况说明、锦界能源化工气象服务中心风向、风速查询单、权属证明二份、神木县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拉秀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失火引起的过火面积接近100公顷。鉴于被告人李拉秀失火后积极实施扑救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事实,系坦白,同时取得了神木县公草湾国营林场及村集体的谅解。综合以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被告人李拉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拉秀的行为属过失犯罪,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之前主动配合案件的调查,并在公安机关立案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拉秀在神木县锦界镇青草界村自家祖坟上烧纸祭祖,用打火机点燃烧纸时,不慎引燃周边植被,由于风力较大,火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山火蔓延,致周边柠条、沙蒿、杂草及少量樟子松等植被烧毁。案发后,被告人李拉秀经神木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传唤到案。经神木县林业规划设计队对失火现场勘查,认定烧毁林地,过火面积达1417亩,其中灌木林地643亩,未成林造林地768亩,宜林荒沙地6亩。案发后,被告人李拉秀取得了神木县公草湾国营林场及神木县青草界村委会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拉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白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打火机一个、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常住人口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证明、神木县锦界镇青草界村民委员会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火灾情况说明、锦界能源化工气象服务中心风向、风速查询单、权属证明二份、神木县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通知书、承诺书、谅解书、鉴定意见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拉秀无视国家法律,违法在林区野外用火,点燃祭品引发火灾,火势快速蔓延,致林区内过火面积达1417亩,足以危害不特定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拉秀经侦查人员传唤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情节,故辩护人所持自首的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拉秀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对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加之被告人李拉秀仅是在按传统方式祭祀过程中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野外用火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主观恶意较小,且其年事已高,法律意识淡薄,可对其从轻处罚。经神木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拉秀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认为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决定对被告人李拉秀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拉秀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鸣甫审 判 员 李晨光人民陪审员 刘增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