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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2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吴慧婷与福建武夷山中华职业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慧婷,福建武夷山中华职业学校,林勋,张建福,武夷山民用航空站,元翔(武夷山)机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2362号之一原告:吴慧婷,女,199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上梅乡金竹村茶州*号,现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小华,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武夷山中华职业学校,住所地武夷山市狮子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7826740239037。法定代表人:裴晓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兴福,该学校副校长,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澜,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夷山民用航空站,住所地武夷山市机场。法定代表人:吴普通,站长。第三人:元翔(武夷山)机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38039702N。法定代表人:王昕,总经理。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勋,该公司工作人员,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福,该公司工作人员,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吴慧婷与被告福建武夷山中华职业学校、第三人武夷山民用航空站、第三人元翔(武夷山)机场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吴慧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慧婷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慧婷撤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计887.5元,由吴慧婷负担。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