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7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7民初398号原告:吴某,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东莞市,被告:杨某,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深圳,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矛盾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利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