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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陈晓宇与张子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宇,张子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391号原告:陈晓宇,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张子学,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宇诉被告��子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晓宇负担。审判员周继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付雪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