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代宝金与高春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宝金,高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代宝金,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春香,女,朝鲜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代宝金与被执行人高春香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代宝金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对(2015)延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洙 更多数据: